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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为伪造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论其签立在伪造的签章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票据上的责任。因此如果丙公司的贴现要求遭拒绝付,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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