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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条例》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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