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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9月25日,有人提供线索,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某市某旅馆出现,某市公安局立即指派民警强某、董某和赵某等四人前往抓捕。在夜间10时左右,孙某回旅馆休息,民警强某、赵某等人见抓捕时机成熟,扑向犯罪嫌疑人孙某,不料孙某身手十分敏捷,从民警手中挣脱,逃往房间。民警强某一边追赶一边拔出手枪,见孙某也已拔出手枪,情况十分紧急,直接向孙某开枪射击,击中孙某腿部。孙某一边瘸腿逃跑,一边开枪还击。此时,另外三位民警也都已拔出手枪进行追赶。孙某流血过多已无体力逃跑,被民警围住,但仍然不听从民警命其扔掉手枪的指令,继续负偶顽抗。强某又开了一枪,击中孙某胸部,孙某当场死亡。民警强某直接开枪射击孙某并击中孙某腿部的行为是否合法,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 民警强某直接开枪射击孙某并击中孙某腿部的行为合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产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依照上述规定,对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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