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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进行加标回收率测定时,对加标量有哪些要求?
  • 进行加标回收率测定时,加标量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2.0倍,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作如下规定:
    (1)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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