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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11月的一天深夜,张三无事闲逛,路过某建筑工地,见值班室无人,便溜进工地。在工地内靠近公路的某处,张见有一大捆待铺设的宽带线,想到这个东西很值钱,顿生贪念,决意把宽带线弄出去卖钱。于是他先把宽带线扔出围墙,然后自己从围墙上跳出。本以为已经得逞,没想到被下夜班回家的李四和王五碰到,二人见状灵机一动,马上跑过来喝道:"你偷东西,我们要把你拉到公安局!"张三果然十分害怕,便同李、王二人商量,叫他们不要声张,待东西卖出后得到钱三人平分。李、王二人欣然同意,于是三人一起抬起宽带线就走。没想到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遂将三人一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受案件后经过一番侦查,在获取了相应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三和李四分别聘请姚律师和曾律师为自己辩护,王五没有聘请律师,由其父亲出庭为其辩护。被盗工地委派保卫科科长参加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李四和王五有期徒刑各2年。宣判后张三的父亲依法为张三提起上诉,李四的大哥依法为李四提起上诉,王五没有上诉。该案涉及的人员中,哪些是诉讼参与人?他们具体的称谓是什么?哪些不是诉讼参与人?
  • 该案处理过程中涉及的诉讼参与人有:
    ①张三、李四、王五,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抓获张三等人的工地巡逻人员,他们都是证人;
    ③被告人张三、李四委托的姚律师、曾律师,王五的父亲,他们都是辩护人;
    ④张三的父亲和李四的大哥以近亲属的身份依法为其提起上诉,参与了诉讼活动,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辩护人,但他们行使了部分辩护权,因此也应当属于辩护人;
    ⑤被盗单位参加诉讼的保卫科科长是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参与本案但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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