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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商业诋毁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虚假标示行为的区别。
  •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正当地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两种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区别:商业诋毁行为是侵权人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而商业混同行为与虚假标志行为只是客观上损害了经营者的商誉,对经营者商誉的侵害不是侵权人的直接目的。在这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发生的对经营者商誉的侵害,完全可以依据这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对侵权人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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