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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1999年2月11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问:甲;乙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也归夫妻共有?
  •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甲乙当然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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