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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内容所做的规定。
  • (一)支付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二)支付标准
    (1)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2)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4)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三)支付项目
    (1)个人账户支付以下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入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本人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以下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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