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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客观标志说。
  • 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此说与意思自治说相对应被称为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客观论。客观论尽管是与主观论相对应的理论,但从当今的普遍理论及实践来看,它仅是意思自治说的补充,主要是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无法确定准据法时被使用。
    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常用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缔结地。由于合同订立地这一客观标志明确易定,以其为依据确定准据法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因此被各国广泛采用。早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时代,就被巴托鲁斯用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但它也存在大家公认的弊端。
    2)合同履行地。履行地在实践中通常是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预定结果的发生地,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地,也是最易发生争议的地方,无疑这一客观标志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以合同履行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但当一个合同有两个或多个履行地时,就会产生困难。
    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住所地主要指债务人住所地,有些国家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愿望出发,主张依债务人的住所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实际上在当事人互为债权、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中,这一标准很难确定。
    4)物之所在地。有的国家认为债权是由物权派生出来的,因而可以物之所在地这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但这极易将物权、债权混为一谈,使问题复杂化。
    5)法院地或仲裁地。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主张,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则表示他们已自愿接受法院地法的支配。因此主张以合同中的仲裁地或法院地为标志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但一味适用此标准,可能会忽略真正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使法律的适用不够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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