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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提出借来戴几天。但1个月后,即2003年9月5日丙发现这个戒指戴在乙手上,于是她就问乙这枚戒指是从哪里买的,乙告诉是从同事丁手中买来的,丁说这枚戒指自己不喜欢,因此才卖掉。于是丙找到了甲,在丙的再三追问下,甲不得不承认自己把戒指丢了。经查丁是在马路上拾得的该枚戒指,丙掌握了情况后。要求乙返还戒指,乙说戒指是自己买的,且当时并不知该戒指不是丁的,并支付了价款,因此拒绝返还。为此丙多次向甲索要,均被甲拒绝,后来丙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丙于2005年10月8日起诉到法院。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本案中戒指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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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的所有权应属于丙。
理由:根据《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想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追偿。因此,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理论及《物权法》107条:占有脱离物(即遗失物、赃物、漂流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乙对戒指的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系无权占有。所以,丙享有戒指的所有权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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