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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对各级领导每月深入井下是如何规定的?
  • ⑴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不得低于2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5次/月。
    ⑵企业机关各生产业务处(部)室、安监部门正职领导不得低于6次/月,副职领导不得低于8次/月。
    ⑶各生产矿井(基建)正职领导不得低于6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不得低于10次/月。
    ⑷各生产矿井领导要有中、夜班下井要求,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⑸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局)、煤矿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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