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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50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4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4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4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80元[(2000-800)×20%×7]。 (4)2014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5)2014年9月取得的2013年4月购入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50000元,李某认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应该免纳个人所得税。 (6)2014年12月李某将其哥哥去年无偿赠送的住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支付转让环节相关税费30万元。已知该住房是李某哥哥2009年购入,购入价格120万元,2013年李某哥哥将该住房无偿赠送给李某,赠送时房屋市场价格400万元,李某将住房过户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李某认为应纳缴纳个税=(500-30-400-10)×20%=12(万元)=120000(元)。 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 (1)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金,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偿金超过3倍的部分=100000-20000×3=40000(元)40000/8=5000(元)应纳个税=(5000-3500)×3%×8=360(元)
    (2)李某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属于畸高,应该适用加成征收个税,且捐赠要在限额标准内扣除。捐赠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应纳个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3)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按10%征收个税。应纳个税=[(2000-800)×10%]×7=840(元)
    (4)连续发生相同的劳务,以一个月为一次计算个税。应纳个税=(4×1000-800)×20%=640(元)
    (5)股票分红应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25%×20%=2500(元)
    (6)转让无偿受赠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500-120-10-30)×20%=68(万元)=6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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