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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7年8月22日上午,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刘斌、兰志群在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青城山隐秀山庄住宿部自2007年5月1日开业至今,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经营,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件》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的规定,依法给予停止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并按期自觉完全履行后于2007年9月19日结案。请对该案例顺利结案的原因予以分析。
  • 一、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
    本案的违法事实是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经营。在本案的违法事实认上和违法证据收集方面,有该单位负责人陈非浩签字确认的现场监督笔
    录和对其调查询问后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监督笔录和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互为补充,核实和证实了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做到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 
    二、运用程序正确合法。
    本案自案件受理至案件终结的全过程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法定程序运行。
    三、适用法律准确,引用法律条款合理。
    本案根据案中的违法事实和违反条款进行分析,准确合理的引用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的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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