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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国际经济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 1、对于来自《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裁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执行。即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照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并且没有拒绝执行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反之,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
    2、对于来自与我国订有双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双边仲裁协议办理。
    3、对于来自与我国没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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