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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厂自200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200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200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0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
  •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权方应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服装或者与其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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