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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如何解决?
  • 省《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解释或者纠正。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出,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应在选举日前做出裁决。村民对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裁决仍不服的,由区县一级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做出裁决。选民名单准确与否,是一个涉及到每一个选民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严肃的法律和政治问题,为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对待,并指派一名成员负责此项工作。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调整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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