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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哪些处罚情况可进行外汇检查的复审?
  •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
    (1)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2)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原承办外汇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局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外汇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方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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