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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发售签发规定。
  • (1)重要单证应按号码顺序发售和签发,不得跳号,可跨年度使用。
    (2)营业机构不得手工涂改、签发重要单证,手工涂改、签发的重要单证为无效凭证。
    (3)重要单证随用随盖章,不得事先在重要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禁止把重要单证带出营业场所。禁止虚开重要单证。
    (4)对外发售和签发重要单证应坚持“先交易、后发售(签发)”的原则(贷记卡除外)作销号处理,逐份使用、逐份销号。对外发售重要单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并根据客户业务量适量发售,发售时须由客户签收确认,严禁银行员工代客户购买、签收、保管、使用重要单证。
    (5)对外发售重要单证时,应在“有价单证登记簿”或“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
    (6)使用计算机签发重要空白凭证的行,应严格签发、打印管理。未经相关人员授权不得擅自重打、补打重要空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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