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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00年12月4日,平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涉嫌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审讯中,陈某作出如下供述: 2000年11月10日,我在家吃完晚饭后,大约18点多,步行到高架桥北边,拦了一辆女司机开的墨绿色的富康出租车,她让我上了车,我坐在副驾驶座上,当时就想把她的车弄到手。车快到市政府时,有交通警在查违章车辆,这女司机就说警察整天乱罚款。过了西郊收费站又往前开了几公里,当时天已黑。我说要下车小便,小便后,我把左侧后边门打开,虚坐在车后座,我就用双手猛掐住她的脖子,她开始反抗,我的手有点松,后用右胳膊锁住她的脖子勒了一会儿,她就不动了。我把她抱到车后座,开车继续往前走,将车开到莲花村村东土路一破铁桥下。我停好车后,就下车拖她。我看她戴着一块长方形手表、一枚素圈戒指、一枚镶钻戒指,两枚戒指戴在同一个手指上,就给摘下来了。然后,我开始扒她的衣服,她下身穿的是淡蓝色裙子,上身穿什么记不清了。我把她扔到离车两、三米远的坑里,像是侧卧着,就开车走了。回家后,在楼下我把车上的座套摘下来,把她的衣服、鞋等物包好放在车后边了。拿着手表、两枚戒指、1副眼镜、1个手机、1个钱包上楼放在家里。钱包里有200余元,我拿了出来,还有几张购物卡。我把她的手机卡拿出来,换上我的神州行卡,给我朋友刘某打电话,说明天放他那一辆车。次日早上5点,我开车出来,到东郊一处山路时,我把车上的座套,连同她的衣服、鞋等物都扔到路右边的山沟里,又用车上的改锥把车牌卸下,也扔到路右边的山沟里。然后我开车把放到刘某的饭馆门口,就上班去了。根据以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请回答以下问题:口供与证据关系?
-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口供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旦口供被查实,就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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