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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车号员在篷布填记、现车核对及站车交接中应遵照哪些要求?(部货车篷布管理办法)
  • (1)车号员在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时,应根据运输票据或封套、回送清单所记载的篷布张数填记在编组顺序表的篷布栏内。
    (2)对到达和出发的列车,要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货物运单、货票或封套所记载的篷布张数与现车实际苫盖的张数核对是否相符(整车回送篷布只核对列车编组顺序表与封套记载的张数)。不符时应按实际(整车回送应按封套记载)张数改正,加盖站名章,向有关单位拍发电报,并将篷布号码和张数记在“货车篷布出入推算表”(铁运篷一6)内。
    (3)对无调列车停站时间40min以上,应以列车编组顺序表、运输票据和现车的篷布张数进行三核对;确有困难或停站时间在40min以内的,应做到运输票据与列车编组顺序表所记载的篷布张数核对(两核对)。
    (4)发现运输票据记载不符、列车编组顺序有漏、错填篷布张数、苫盖篷布违反规定等,应将日期、车号、票号、发到站、货物名称及差错情况用电报通知责任站、分局和路局,本分局货运(运输)分处、篷调、路局货运处、篷调,跨局时,应抄报部篷调。并建立差错台帐。相邻编组站相互间于每月10日前相互交换“货车篷布差错通知单”,并抄报分局、路局,作为相互考核的资料。
    (5)站车间要严格篷布的检查交接制度,车长接收列车时,如发现现车实际苫盖篷布张数与列车编组顺序表及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载的篷布张数不符,或者发现苫盖有破损或不符合规定的篷布,以及使用未按铁道部规定的货主自备篷布的货车时,应由车站更正后再接收列车,对篷布的破损及腰、边绳不合规定,按《管规》26条处理。
    (6)未按规定交接检查及运输票据、封套、列车编组表错、漏填、统计报告发生差错者,按上铁局货发(1993)349号文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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