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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管仲在政治法律上的革新思想有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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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是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对过去的法(包括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而要选择其中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体现了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一方面,管仲对周礼推崇备至。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这一点与后来的儒家非常相似,但管仲强调的是礼义的强制作用而不是其教化作用,这又与儒家的观点明显不同。另一方面,管仲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1)打着“尊王”和维礼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2)突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主张用礼来教育、引导民众,用剥夺分封贵族封邑的方法加强诸侯权势。
(3)打破“亲亲”原则,任用贤能。辅佐齐桓公建立了基层官吏定期“进贤”制度和任用官吏的“三选”制度。
(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为了实现“作内政而寄军令”的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就是“三国五鄙”制度。即把国(城)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城郊)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各得其所。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会于行政制度之中。
(三)“令顺民心”与“与民分货”“令顺民心”是指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利争财的习性,符合民心的好恶,因势利导。“与民分货”是管仲在发展农业方面的主张,即国家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抽取一定的租税和徭役,使农业生产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连,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管仲提出“令顺民心”与“与民分货”,实际上是主张建立一种新的封建经济制度。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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