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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选择防盗门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2005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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