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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11月,甲市10多家混凝土公司组建了混凝土行业协会。协会成立不久就对混凝土制定了新价格,规定各种标号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平均上浮40元以上,上涨幅度为15%左右。原因是随着该市新城建设的推进,混凝土 供应日益紧张,正处于扩大状态中的买方市场诱发了供应商提价的念头。于是该市房地产开发商先后收到盖有10多家混凝土公司公章的"甲市2003年预拌混凝土供应价格表"。新价格出台后,房地产开发商纷纷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他们认为,新价格明显带有"价格联盟"的意思,有明显的串通痕迹。据有关部门的测算,如果按照新价格供货,甲市每立方米房价也要相应上涨2%左右,开发商的生产经营和购房者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请问:甲市10多家混凝土公司的行为如果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甲市十多家混凝土公司对其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市十多家混凝土公司没有违法所得,所以应该依法对其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同时,如果其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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