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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就乙的死亡而言,甲构成何罪?(5分) (二)2003年5月19日下午,S与W共同协商外出购买毒品吸食,W便与J等人预谋乘机抢劫S财物。后W将S带至其居住的出租房内等候出售毒品的人员,并先行通知了J等人。J等人闯入该房,令W离去,并对S进行殴打,当场劫得S手机及银行存折等物。J等人逼迫S说出存折密码,但因当天银行放假而未取成。S在威逼之下与其亲友通电话,谎称在外地与人打架,自己把他人打成重伤,急需3万元为他人支付医疗费。次日中午,该笔钱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J等人将该款取走,S在被关押25个小时之后被释放。 问题: 1.J某等人非法关押S25个小时的行为,是否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4分) 2.被告人J逼迫被害人S向其亲属要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还是抢劫罪?(6分) 3.被害人J的行为最终应如何评价?(5分)
  • 被告人J逼迫被害人S向其亲属要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J逼迫S向其亲属要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在获取财物的手段上,后者的强度远远大于前者。 在实现不利后果的时间上, 抢劫罪是当场将某种不利后果由可能转为现实; 而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时往往设定了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
    本案中,受害人S让其亲友汇钱是在其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被告人第一次去银行取钱未果的情况下实施的。S已受到或可能受到的暴力、胁迫程度超过了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求。J逼迫S向其亲属要钱的行为, 也不构成绑架罪。 在绑架罪中, 人质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对被害人作为人质的事实以及被勒索财物的事实均是明知的。本案中,虽然S被非法关押,但汇款人并不明知S被作为人质和被勒索财物的事实。
    另外,从主观方面看,绑架罪的行为人绑架人质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自始便明确其绑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向被绑架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关系人勒索财物。本案被告人J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意图是明显的。
    J逼迫被害人S向其亲属要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得的3万元钱并非出于勒索目的得到的,而是在第一次取钱未果时,逼迫S通过另想他法交付财物所出现的结果, 因此, 应属于抢劫罪中的当场强行劫取财物。 对“当场”不能仅局限于行为实施的现场,只要劫取财物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未完全间断的过程, 那么, 即使不是在犯罪现场实现财物的交付,也应视为当场。
    同时,结合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被告人J取得3万元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3.被告人J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行为表现为被告人以卖淫为诱饵,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S的手机、存折等物品,特别是获得该存折的 密码后,其第一个抢劫行为已属于犯罪既遂;而当其同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逼迫S让其亲友汇款并得到该汇款后, 其第二个抢劫行为也已得逞。
    两个行为尽管在获取财物的途径上不同, 但都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从整体上看, 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 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 在连续犯的状态下, 由数次犯罪行为及确定的犯罪故意所满足的应当是数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本案被告人J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连续犯,对其最终应以抢劫罪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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