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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社会经济自由
  • 所谓社会经济自由,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济法致力于让每一个市场交易主体普遍享有自由竞争的权利,人人都能够自由地选择是否进入市场,是否参与市场竞争,以什么方式或途径参与竞争并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使参与市场活动的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与基本自由体系相等的类似自由体系,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同时,经济法在维护经济自由的过程中,更注重对弱势群体的经济自由的保护。而它对于经济垄断、不正当竞争所施加的限制和制裁,就是通过牺牲某些试图在市场竞争中以优势地位扼杀弱势竞争者参与竞争机会的“自由”,来保障弱势竞争群体的参与公平竞争的“自由”,从而追求社会经济的总体自由。
    经济法必须对个人经济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经济法对自由的限制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据、并通过国家公权的强制介入来实现的。考察经济法的产生历史可以看出,当经济发展到垄断时期,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的滥用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自由的受害者。在此基础上,人们认识到国家公权必须在自由的经济领域发挥作用。经济法从微观层次上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规制,限制竞争过程中对自由的滥用,同时,经济法从宏观层次上通过平衡协调创造充分、适度的市场自由竞争所需的良好环境,促进良性的自由竞争,最终以保障和促进经济自由为指向。可见,经济法体现了干预和自治、规制与自由的有效统一,同时强调了国家公权对自由的尊重必要性和通过国家公权对自由加以限制的合理性这两种价值方向。国家公权与经济法的关系,既不象其与民法一样界限分明,也不象其与行政法那样难分彼此,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经济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是传统公法和传统私法之间的法,是有别于其他传统法律部门的、最年轻的“现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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