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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01年郑先生与刘女士相识,并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前郑先生收付15万元贷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价值60万元,为祝贺二人结婚,郑先生的父亲给二人10万元结婚贺礼。二人生有一女郑婷。2003年郑先生外出时结识韩女士,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并生有一子郑峰。郑先生为韩女士母子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用于居住。2008年郑先生因意外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遗产中的30万元留给了韩女士。郑先生去世时与刘女士结婚购买的房屋已增值至100万元,婚姻期间共同还贷20万元。除房产与贺礼外郑先生家庭还有金融资产80万元,2009年初郑先生的父亲去世,留有遗产40万元,郑先生母亲早亡,只有一个弟弟郑海,请问:1.郑先生的遗产共有多少元?2.郑峰共可以获得郑先生、郑先生父亲多少元遗产?3.郑先生与郑先生父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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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应区分郑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与法定特有财产。家庭财产中15万元首付购买的房屋是郑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房屋及其增值都是郑先生的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还贷20万元,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支付的,郑先生应补偿刘女士10万元。结婚贺礼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郑先生为韩女士购买的房屋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支付的,且未获得刘女士同意,因此属于郑先生与刘女士的家庭共同财产。因此郑先生的遗产是除去刘女士个人财产外的剩余家庭财产,共有:100万+5万+20万+40万-10万=155万元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完全等同于婚生子女,所以郑峰可以获得郑先生的遗产,共计(155万-30万)÷4=31.25万元。郑峰可以代位继承郑先生父亲的遗产,共计20万÷2=10万元
3.郑先生的遗产分配中首先根据郑先生遗嘱将30万给予韩女士,剩余125万元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由刘女士、郑婷、郑峰、郑先生的父亲四人平均分配,每人31.25万元。也可以由刘女士、郑婷、郑峰、郑先生的父亲四人协商分配。郑先生父亲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由郑婷、郑峰、郑海三人获得,其中郑婷、郑峰属于代位继承,每人10万元,郑海获得20万元。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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