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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 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 元/天(已含税金)。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  (3)规费费率3.55%,税金率3.41%。  (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 元/工日。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 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天气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 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 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 (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业主的要求,导致了C工作延续的天数超过了C工作的总时差(C 工作的总时差为7天),并且致使人员窝工费2500元,所以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2)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赶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故赶工产生的费用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3)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拖延工期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所以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4)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但是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因在C工作延误10天后,G工作的总时差为3 天,延误(1900-1750)/(1750/35)=3天,未超过其总时差,所以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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