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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公平合理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制建设的目标。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在他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就将公平原则列为税收四原则之首。一般地理解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所谓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即所谓“横向公平”;二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即所谓“纵向公平”。在一个社会内部,税收政策必须及时协调税收公平与社会经济公平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
    (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征税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较少的征收费用、便利的征收方法等等;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问题。
    (3)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密切相关的,从总体上讲,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辩证的统一。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只有效率的不断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才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实现公平。所以,真正的公平必须融合了效率的要求,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尽管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但失去了公平的税收也不会是高效率的。只有切实贯彻公平原则才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只有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正确处理税收分配活动中二者的关系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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