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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于2003年5月8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一份。张某已交付了2003年、2004年两年的保险费,但没有按期交付2005年的保险费。2005年7月28日,张某以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半年多为原因到医院检查,其病理被诊断为肺气肿,经住院治疗病情得到明显缓解。 出院后,张某于2005年9月9日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保险公司同意了张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2005年11月张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张某之子甲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接到甲的申请后,及时了解到张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肺气肿的情况,于是拒绝了甲的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什么是复效条款? (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 (1)复效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效力中上后两年内,投保人如果重新具备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并希望合同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
    (2)法院应不支持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保险合同的复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投保人有复效的意思表示;
    第二,补交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包括利息);
    第三,具备原保险合同订立的投保条件;
    第四,申请必须在复效期间内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确诊为肺气肿后申请办理保单复效,但投保人在复效时并未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属于故意告知不实。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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