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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
    1)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
    公约第4l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这项货物。
    这项规定实质上就是要求卖方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第三人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请求权,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如果卖方把不属于他所有或未经货主合法授权出售的货物卖给了买方,而买方由于不知情而买受了这批货物,一旦这批货物的真正所有人向买方提出权利请求时,该善意的买主是否能在法律上受到保护,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能否把这批货物追夺回来?这个问题是不能按照公约来处理的,因为公约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该合同所应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
    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这项规定包含了两重意义:
    ①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结果获得胜诉,这固然表明该第三方对货物享有权利,并可以认定卖方违反了公约第41条的规定,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②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了公约第41条规定的义务,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的请求不能成立,但他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或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公约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保护善意买方的利益,因为买方的本意是买货物,而不是买“官司”来打。
    2)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
    这一规定同某些国家国内法的规定是差不多的。但国际买卖比国内买卖更为复杂。因为在国内买卖中,一般只涉及到侵犯本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在国际交易中,侵犯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如版权)大都涉及到卖方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如进口国或转售国),例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的工业产权,但由于卖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国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基于上述复杂情况,公约并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
    ①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②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
    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因为卖方在订约时既然已经知道货物将转销往该国,他就应保证其货物在该国销售不会侵犯该国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③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④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它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公约还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援引上述第4l条和42条所规定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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