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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海洋保护区制度。
  • 可建海洋自然保护区: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海洋特别保护区: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
    海洋资源密度高、产业部门多、开发强度大、生态敏感和脆弱的海域,依法划定出一定范围的海域予以特殊保护管理,以确保科学、合理、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特别保护区以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为根本宗旨和目标,保护的是海洋资源及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某些原始性、存留性和珍稀性的海洋生态环境对象。
    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或者根据不同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
    核心区内,除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调查观测和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内,在保护对象不遭人为破坏和污染前提下,经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在限定时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渔业生产、旅游观光、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
    实验区内,在该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可有计划地进行适度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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