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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一名50多岁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后突然身体不适,最终不治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用工不当的责任。尽管文某是在返家后才发生不适的,其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但法院还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过度安排加班、判决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事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近年来加班猝死事件频发,用人单位常以非强制加班作为托词,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对待此类现象,你怎么看?
  • 无论是加班还是猝死后拒绝赔偿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过度加班无论是不是强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无论是否自愿,用人单位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因:
    1、社会竞争激烈,生活、工作压力大,劳动者不得不疲于奔命。网络时代,生活节奏快,大家都在拼命工作,竞相追逐,无法慢下来。大家都在透支生命来工作,身心俱疲。
    2、一些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不合理。一些地方和单位并未按劳动法、带薪休假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事,搞疲劳战术,形式主义作风严重,把低效率和加班视为作风,忽视员工的身体健康。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的“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劳动法》维护了加班者的经济利益,但是对加班者的生命尊严未进行有效保护。
    措施:
    1、员工自觉重视健康珍爱生命。健康是自己的,工作固然重要,但是我们要平衡好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多亲近自然,多运动,同时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2、企业尊重员工合法权益、主动承担用人责任。企业要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避免让员工承担吃不消的任务而非仗着员工自愿,久肆无忌惮的使用员工。
    3、政府也应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带薪休假制度,做好劳动法的普及和宣传,反复重申劳动法的权威,拒绝非强制加班的说辞,对违法企业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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