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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1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买一部金盾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月后的一天赵某下班回家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酿成火灾。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金盾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公司负连带责任。 某商场辩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A冰箱厂辩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金盾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金盾公司辩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中的答示说明,导致电源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生产的冰箱及金盾公司生产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 鉴定结论认定: (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电源线路连接上存在有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短路产生高温; (2)电源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发现质量问题; (3)原告赵某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电冰箱连接时,未按金盾公司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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