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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 2005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这样,中国共产党就把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布局,从“三位一体”(亦即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到“四位一体”(亦即三个文明建设加上和谐社会建设)。由此,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就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这确乎是当代中国的一次发展战略升级。这一战略升级堪称中国发展处于关键时刻的一个关键的举措。 
    社会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把构建和谐社会确立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战略目标,对于保证转型与变革时期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作为社会治理的战略行动和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旨在于构建一个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利益协调衡平、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社会共同体。因之,和谐社会建设集中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法律要求,蕴涵着丰厚的法律意义。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论断,清晰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
    (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实际上,社会的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没有纠纷、没有差别。既然有矛盾、有纠纷,就要有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体制、制度和机制,而且这个体制、制度和机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因此,和谐与权威这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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