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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设立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类型。
  •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将六类民事案件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具体包括:
    (1)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主要是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德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和妥善处理,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将劳务合同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
    (3)将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
    (4)将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因为这三类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符合“和为贵”的民族传统。
    (5)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是为了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司法实践中,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因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常常涉及鉴定等问题,甚至要经过一、二审才了结诉讼,费时费力。如果一开始就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可以缩短获赔的期限,又能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
    (6)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因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也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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