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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1946年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一个包括通商航海设领等内容的条约。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于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该条约。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主要内容是﹕缔约此方之国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与从事商业﹑工业﹑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种职业的权利﹐以及采勘和开发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的权利﹔并且在经济上享受国民待遇。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此方对彼方任何物品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条约表面上双方享有对等权利﹐而实际上由于当时中国的远洋运输不发达及生产落后﹐根本无法与美国平等地实现其中规定的权利。通过条约﹐全中国领土均向美国开放。美国企业在华享有种种特许的待遇﹐使中国部分地丧失了关税自主权﹑沿海及内河航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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