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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办理减容有何规定?
  • 客户申请减容,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或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的客户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算收取。
    (6)减容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减容期间仍执行两部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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