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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炽灼残渣的注意事项。
  • (1)炭化与灰化的前一段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供试品放入高温炉前,务必完全炭化并除尽硫酸蒸气。必要时,高温炉应加装排气管道。
    (2)供试品的取用量,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1.0g~2.0g(限度为0.1%~0.2%)。如有限度较高的品种,可调整供试品的取用量,使炽灼残渣的量为1mg~2mg。
    (3)坩埚应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从高温炉中取出时的温度、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同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的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达到恒重。
    (4)坩埚放冷后干燥器内易形成负压,应小心开启干燥器,以免吹散坩埚内的轻质残渣。
    (5)炽灼残渣如需留作重金属检查,则供试品的取用量应为1.0g,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6)如供试品中含有碱金属或氟元素时,可腐蚀瓷坩埚,应使用铂坩埚。在高温条件下夹取热铂坩埚时,宜用钳头包有铂箔的坩埚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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