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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X系某市“哈娃娃”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哈娃娃”公司以“哈娃娃”矿泉水在该市享有盛誉。而在1998年3月,刘X与赵X、李X3人合伙办起一饮料厂,生产“娃娃乐”矿泉水,两种品牌矿泉水基本类似。1998年底“哈娃娃”公司发现了刘X的行为,经股东大会批准,罢免了刘X的经理职务,并要求刘X把其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上交公司。刘X辩称该笔收入系其个人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刘X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应当如何处理?
  • 刘X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应当归“哈娃娃”公司所有。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从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该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刘X在“娃娃乐”公司的非法收入应当归“哈娃娃”公司所有,“哈娃娃”公司的要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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