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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乡办煤矿设计年产量3万t,实际年产量6万t。立井开拓,中央边界式通风。该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违现象严重。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井下作业任务和人员安排没有统一布置和记录。该矿井下物料及灭火器材存放混乱;一贯使用煤面和煤块封堵炮孔;用电缆明接头放炮的现象时有发生。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井下没有防尘洒水设施,也没有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事发当天,早8时30分停电后,使用柴油发电机向井下送电。由于电力不足,北翼工作面及南翼工作面轮流生产。14时班共下井72人。南翼工作面工人下井后,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15时30分左右开水泵,停南翼电,当时主扇风机和局扇都没有开启。17时30分全矿来电,主扇和局扇仍没有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时,工作面口2m:处挂在背板上的11个电雷管拖地的引脚线被拖动的电缆明接头接触引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26人,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时值)。 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93条,对该矿进行行政处罚;
    (4)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监管监察不力,没有及时制止矿长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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