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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有哪些权利?
  • 监理人的权利:
    ①选择工程总承包商的建议权。
    ②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③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⑤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议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⑥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⑦有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⑧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⑨有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
    ⑩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商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商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商调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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