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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里,《教师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我国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和对教师的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法律上教师的概念,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教师是社会上的一类“专业人员”;其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另外,教师对受教育者、对国家以及对全民族承担着神圣的使命,这体现了教师特殊重要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1)教师的权利
    依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即教育教学权;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即学术活动权;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即指导评定权;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报酬待遇权;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即参与教育管理权;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2)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集中地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也有六项: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即遵纪守法义务;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即教育教学义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即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即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即保护学生的义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即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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