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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关于审查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注意的问题。
  • 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我国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之前;第二阶段是实施企业准则之后;第三阶段是实施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后;第四阶段是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以后,又曾加了委托贷款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职业判断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按规定编制转帐分录;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项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
    企业当合理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资金产减值准备;
    企业在处置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查原因,追究其责任;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的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按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比例计提的坏帐准备外,均不得在税前列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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