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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任某,某企业工人。十年前,任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 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两 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县级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身体时被 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受理后,判决王某付给女儿每月110元生活费,王某 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 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做 出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双方原来的离婚协议执行的决定。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 《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抚育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离婚后,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会发生变化,而物价上涨或其他费用的增加,都有可能使原定的抚育费不足以满足子女生活、教育的需要,所以为维护子女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增加抚育费: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增加了开支,该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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