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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33%,增值税税率17%,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66万元。经过审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1.5月份购入一条新的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产品2吨,发生成本8万元,销售后共得款项11.7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在建工程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2.12月10日,因开发新产品,购入一台价值8万元的测试仪器,已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计算本年度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由于是12月份购入,企业尚未提取折旧。购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3.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是35万元。公司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350000 贷:预计负债350000针对企业错误的会计分录,做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
  • 计算应补缴所得税额
    利润总额=200-8=192(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2+35=3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92+37-0=22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29×33%=75.57(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75.57-66=9.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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