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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 (1)甲厂构成侵权
    我国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使已使用较长时间且享有较高声誉,亦不受商标法保护。如该商标后被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则该商标原使用人未经该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再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本案中,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自即日起,乙厂成为"长城"商标的专用权人。甲厂未经乙厂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
    (2)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
    我国修订前后的《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受法律保护。
    (3)侵权方不能继续使用"长城"商标。但甲厂自1984年起就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现因该商标被他人注册而不能再使用,这显失公平,应当准许其在原有法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虽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商标理论与实务均承认类似甲厂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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