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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经“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编纂而成。其体例和内容大体上没有脱离旧律的窠臼,但作为清末仿照西方模式进行法制改革的产物,与旧律相比较,它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部分内容。其特点有:
    第一,在律典结构上,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掌而设立的总目,律文分名例、职制、公式、户役等30门389条,另附条例1327条以及《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第二,区分民刑,确定旧律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不再科刑。
    第三,改革刑制,废除旧律例中极其残忍的凌迟、枭首等死刑方法,以及戮尸、刺字、缘坐等酷刑,死刑只留斩、绞两种;取消充军刑,将极边、烟瘴充军改为遣刑等。将原律例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刑。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开始向近代刑法以自由刑为主的刑制过渡。
    第四,删修律文。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法条,同时为了适应当时政治、经济的发展,增设了妨害选举罪、毁坏铁路、电讯罪等。
    由此可见,尽管《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并无多大差异,但这部经过改良的刑律无疑是集清末旧律改革之大成者,是中国封建王朝颁行的最先进的过渡性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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