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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8月,张某因难产到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剖腹产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很好。但张某出院后常感到腹内疼痛。2002年5月,经另一家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张某认为,从2000年8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实施过手术,这块手术用纱布的存在,肯定是某人民医院遗留的,于是要求院方承担责任,赔偿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病例和手术器械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内,不是医院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张某将医院告上法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规定,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患者的举证责任应当怎样分配?
  • 《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根据该规定,张某主张某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她应承担其在某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和侵害结果存在的证据。
    医院应承担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4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某人民医院否认侵害事实与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由某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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