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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哪些业务必须提供身份证件?
  •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账户均应审核和登记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2)大额现金取款。单笔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现金取款,银行必须审核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取款凭条背面登记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等。
    (3)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20万元以上的转账业务,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在转账凭条背面登记付款账户户主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4)他人代为账户所有人办理业务。银行应审核代办人、账户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取款凭条登记代办人和账户所有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5)办理挂失、挂失撤销、销户、密码重置、司法查询、冻结、止付均应审核和登记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并留存复印件。
    (6)购买记名式国债、基金、保险等银行代理的有价证券,均应审核和登记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7)办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为客户开立存款证明均应审核和登记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8)客户办理个人存款证明、速汇通现金汇款或5万元(不含)以上账户转出汇款、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应审核和登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9)吞卡领取。持卡人领取吞卡,持卡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由持卡人签字后领卡。
    (10)个人网银及个人电话银行签约。客户申请办理个人网银及个人电话银行签约的,必须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11)个人存款继承过户。继承人办理继承过户时,所有财产继承人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处的继承权证明书及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
    (12)办理同一客户同名转开账户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若特殊情况客户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且原存款不涉及提前支取的,并能通过《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稽核系统》查询到原账户开立时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能核实确为本人办理的,可以继续为其办理转开业务,但必须由会计主管在《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上注明“客户身份已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年*月*日*柜员*流水号凭证处已留存”等字样并签字。
    (13)办理存折重建磁条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若特殊情况客户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可要求客户口述(或填写)相应身份证件号码,录入CCBS系统核对无误后,继续为其办理存折重建磁条业务。
    (14)客户因居民身份证由15位升为18位的原因,申请修改其客户编号时,可以在全省的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修改时应留存客户18位身份证复印件。
    (15)申请银行卡;密码挂失、解挂、重置;书面挂失、解挂、补卡、换卡、销户业务;柜面受理借记卡大额存款、大额取款、大额转账、签约等业务需要提供身份证。
    (16)证券业务中,个人开户、机构开户、基本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机构信息变更、登记账户变更、销户、变更转账签约账户、增开证券账户、取消证券账户、登记证券账户、取消登记证券账户、迁入、迁出、撤消迁出、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非交易过户、自动再投资、设置自动转账、定期定额申购签约、定期定额申购解约、定期定额申购变更、开通记账式国债、理财卡关联、取消理财卡关联、证券卡挂失、证券卡解挂、双挂、挂失补发等业务需要提供身份证(详见《XM-CCBSS证券三期项目-网点用户手册》,手册可从“省行网站--部门资讯--个人金融部--培训资料”下载)。
    (17)购买理财产品时个人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活期一本通/储蓄卡/理财卡,在充分了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的各项规定,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前来办理购买理财产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公客户购买产品,应先在我行开立或提供对公结算账户(原则上不允许用临时存款账户和贷转存一般存款账户等),有关购买手续在开户行对公柜台办理,如为机构法人代表授权其他人员办理的还应提供《理财业务授权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如客户要求主动出具转款凭证的,对公柜台应根据客户支付凭证办理款项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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