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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的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的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各题。(共10分) 假如朱某虽然以春风皮鞋厂的名义并以该单位的财物向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则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处理?(3分)
  • 如果朱某虽然以单位名义和单位的财物向有关人员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对此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即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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